|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第二届委员组成名单
| 中国银联助理总裁 |
闫 强 |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正局级) |
胡云腾 |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正局级) |
陈国庆 |
|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
张 涛 |
|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副总裁 |
张卫东 |
|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
宾 华 |
| 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王青山 |
|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副处长 |
赵晓宁 |
| 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总监(副总经理) |
张晓雯 |
| 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风险管理团队主管 |
朱绩新 |
|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高级经理 |
李玉明 |
| 中国建设因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总监(副总经理) |
黄 勇 |
| 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管理部副总经理 |
刘立志 |
| 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产品管理部高级经理 |
朱曼莉 |
| 国家邮政局政储汇局总稽查 |
马榴柱 |
|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魏展明 |
| 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批部总经理 |
柴如军 |
| 中信银行零售银行业务部负债及中间业务部总经理 |
迟 松 |
| 华夏银行个人业务部国际卡处理中心副总经理兼国际卡处理中心主任 |
陈志宁 |
|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风险总监 |
周伯婷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
汤森培 |
|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叶俊雄 |
|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林宝琳 |
|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林小桦 |
| 北京银行个人银行市场部总经理 |
边宏伟 |
|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
冯雪飞 |
|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
彭桂林 |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行卡业务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和合作机制,提高成员机构对银行卡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特成立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联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议各类银行卡跨行业务风险规范、标准及重大事项,协调、监督成员机构对相关风险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并对跨行业务中除交易争议原因以外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责任认定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审查银行卡跨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发展规划、方案及重大事项。
第四条 审议、发布银行卡跨行业务风险管理规范、办法和标准等,以及其他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协调监督各成员机构对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和风险管理规范、办法、标准等的遵守、落实情况。对成员机构违反会议决议或跨行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决定意见。
第六条 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跨行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规定,对各成员机构在银行卡跨行业务中除交易争议原因以外产生的风险损失的相关责任进行认定。
第三章 委员会及专业组的构成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常设委员不多于30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境内成员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境外成员机构以及中国银联的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组成。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邀请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机构的专家作为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特别委员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在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下分设借记卡、贷记卡两个专业工作组,每个专业组各设专家15人左右,分别由委员银行主管借记卡、贷记卡的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条件的业务或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应建立严格有效的工作制度,并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受理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及委员提交的各项议题,并对相关议题进行调研、审核、反馈;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提交拟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及其它准备工作;
(三)介绍审议项目的情况,回答委员提问;
(四)建立会议纪要制度,记录、汇总委员会审议过程和决策意见,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重要决议、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等事项;
(五)发布经会议审定通过的风险管理规范、办法和标准,督促、落实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事项,并向委员会进行反馈、报告;
(六)负责专业组相关研究课题以及交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七)承担与委员以及专业组成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委员及专业组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银行卡风险管理经验并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制度;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银行卡风险管理负责人(含)以上职务;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成员机构推荐,中国银联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国银联董事会核准聘任;专业组成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成员机构推荐,中国银联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聘任。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经推选、审核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各专业组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银行卡或相关电子支付业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经验。
(二)担任银行卡或相关电子支付业务风险部门主管或处级(含)以上职务。
(三)热爱风险管理工作,能够积极参加专业组会议及交流活动,并有良好的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兼任专业组成员。
第五章 委员及专业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与跨行业务发展及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
(二)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四)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等。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成员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
(二)按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认真审议办公室提交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
(四)在本机构范围内督促落实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规范、办法、标准及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接受中国银联委托、也可委托中国银联进行相关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适宜担任委员工作,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解聘后另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组成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各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讨论预提交委员会会议的各类业务风险规范、标准及重大事项的审议议题;
(二)针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各类电子支付风险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防范对策和相关措施的相关讨论;
(三)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安排,及时交流、共享相关业务领域风险管理信息(如各类欺诈数据、信息等),沟通、交流相关业务领域风险管理经验;
(四)按照风险管理委员会要求,针对相关业务领域风险管理方面进行前瞻性专题研究,并提出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策略建议。
第六章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如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经三名以上委员提议,可召集临时会议,但需提前将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相关提案或材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工作会议主要负责对有关提案、材料及其他事项等进行前期分析、讨论,为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做相关准备。工作会议每年可举行2-3次,由委员或委员授权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给各位委员。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7日向主任委员请假,同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批准, 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具有同等专业资格水平的代表参加;委员在其一届任期内的授权次数不得多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委员应对授权代表的表决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议在委员或授权代表人数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议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前一次会议所达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本次会议的事项;
(三)本次会议应审议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审议项目逐个进行审议决策。审议过程中,办公室或议案提交人负责介绍议案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各委员进行讨论、独立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意见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集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办公室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办公室对委员的书面表决结果收集整理后,按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规定要求,形成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各位委员审核、签署后,连同该审议项目资料一并入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 对于经会议审定通过的银行卡跨行业务风险管理的规范、办法、标准等,由中国银联代为发布;对于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以及会议决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等,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风险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有权提出异议并予以否决,并可要求委员会重新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