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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市场发展委员会
 

银行卡市场发展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中国银联助理总裁 卫  国
   
副主任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执行副总裁  李  磊
中国银行卡中心业务总监 胡浩中
   
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柯哲立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副总经理 陈景明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收单管理处副处长 黄建军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王  毅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高级经理 刘  涛
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副经理 胡  凯
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刘立志
中信银行负债及中间业务部副总经理 迟  松
中国光大银行私人业务部副总经理 齐 晔
华夏银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 宋晓波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部总经理 杨  科
招商银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 刘建军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 吕诗枫
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蒋永军
兴业银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银行卡及支付产品部副总经理 程 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 丁  蔚
中国储汇银行绿卡业务部处长 姚  伟
北京银行市场部副总经理 边宏伟
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周宝澄
中国银联受理市场部总经理 舒世忠
   
银行卡市场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中国银联受理市场部)秘书长:  
中国银联受理市场部总经理 舒世忠

 

银行卡市场发展委员会规则
(2005年8月20日中国银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民族银行卡品牌建设,增进各成员机构及中国银联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银行卡市场发展环境,建立公平、公正的银行卡市场发展秩序,维护成员机构共同的市场利益和合法权益,发挥成员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特成立银行卡市场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由中国银联及其董事成员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对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研究、讨论、分析国内外银行卡市场发展状况,共同探讨银行卡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研究应对银行卡市场开放后国际竞争的措施和方案,为成员机构提出决策支持建议。

第四条 讨论银行卡市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市场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成员机构共同的市场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共同制定银行卡市场运作规则和规范,协商解决利益冲突和矛盾,督促参与各方共同遵守执行,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秩序。

第六条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各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交流,提出促进银行卡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和方案,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银行卡市场发展。

第七条 建立各成员机构以及中国银联之间顺畅的沟通与交流渠道,共享市场信息和研究成果;与媒体和大众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协调解决各种市场突发事件,为成员机构业务发展提供全面支持与帮助。 

第八条 开展市场营销和业务推广合作,共同组织大型银行卡宣传营销活动,加快民族银行卡品牌建设,为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组织银行卡业务交流和学习,对国内外银行卡市场进行专题调研,考察借鉴国外银行卡市场先进经验,与境外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监督市场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的遵守、落实情况,及时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决议落实中的问题。对成员机构违反会议决议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采取定期及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设委员15-25名,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中国银联董事成员机构及中国银联的银行卡业务市场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受理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及委员提交的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调研、审核、反馈;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提交拟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及其他准备工作;
(三)介绍议案的情况,回答委员提问;
(四)建立会议纪要制度,记录、汇总委员会审议过程和决策意见,并向中国银联董事会报告重要决议、评审意见及会议纪要等事项;
(五)定期收集国内外银行卡市场相关信息,通过有效渠道反馈至各成员机构;
(六)发布经会议审定通过的决议等,督促、落实会议决定的各项重大事项,并向委员会进行反馈、报告;
(七)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银联受理市场部,受理市场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银行卡市场业务经验;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
(四)中国银联董事会提出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中国银联董事成员机构推荐,报中国银联董事会审查核准。

第十八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经中国银联董事会重新审核后可继续聘任。每届主任委员由中国银联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每届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九条 委员代表成员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中国银联有关市场业务的发展情况及调研结果;
(二)向市场发展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参加市场发展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议案独立发表意见;
(四)对市场发展委员会讨论、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等。
(五)了解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
(二)按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认真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各项议案和材料等;
(四)在本机构范围内督促落实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在主任委员不能行使职能时,代替行使主任委员的职能。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但需提前将议案及相关资料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将议案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前一次会议所达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的事项;
(三)本次会议需审议的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议在委员或授权代表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向秘书处提交授权代表人选及授权书原件,报主任委员审批。如因特殊情况,授权书原件不能在会议召开之前提交的,应以传真方式送交秘书处,会议结束后,再将原件补交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委员应对授权代表的表决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委员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出席会议,也无法委托他人出席的,秘书处应及时将会议材料送交该名委员审议,该名委员可根据会议材料提出正式书面意见或表决意见,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2日送交秘书处;如无书面意见,视为放弃该次会议表决权。

第三十条 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建议报经中国银联董事会批准解聘后另行聘任。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分赞成、反对和弃权,每个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或书面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议案一经表决,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记录在案。每一名委员投票情况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三条 市场发展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表决意见为市场发展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业务事项、方案、制度等进行审议时,委员可带有关业务助手参加会议,助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委员会在审议时,主任委员有权要求与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对议案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秘书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由秘书处收集整理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符合本规定三十三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中国银联董事会有权对市场发展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并否决,委员会应重新提出审定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中国银联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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