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银联第二届业务管理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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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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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常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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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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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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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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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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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常务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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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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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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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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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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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部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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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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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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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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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系统管理团队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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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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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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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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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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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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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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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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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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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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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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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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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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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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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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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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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运行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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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松(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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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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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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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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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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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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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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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零售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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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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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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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诗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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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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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学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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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个人银行市场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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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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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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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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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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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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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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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桂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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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技术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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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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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规则
(2003年7月31日中国银联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卡联网联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并保证其行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特成立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联董事会的专门机构,受聘于中国银联董事会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及中国银联和其他机构的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为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审查银行卡联网通用重要业务发展规划和开展方案,主要包括:
(一) 中国银联提出的适用于各银联成员机构的跨行业务发展方案及重大业务事项提案;
(二) 银联成员机构或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重要跨行业务议案。
第六条 审定、发布银行卡跨行业务、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规则等,主要包括:
(一)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跨行业务规范;
(二)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跨行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 中国银联组织拟定、修改的业务管理办法及市场规则;
(四) 其他需要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设委员10-25名,由董事会若干成员和各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中国银联董事出任。
第九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业务管理委员会审定议题的调研、材料组织、会议准备,以及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系及相关事务。
第十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对主任委员负责。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兼任秘书长。
第四章 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银行卡业务经验并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制度;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处级以上(含处级)职务。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由银联成员机构推荐,中国银联经营班子提出建议名单,报董事会审查通过后聘任。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经中国银联董事会重新审核后可继续聘任。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中国银联的有关业务发展情况;
(二)向业务管理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参加会议并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对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等。
第十六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会议;
(二)按时提交对书面征询意见的反馈材料;
(三)认真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各项议案和材料等。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业务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可提请主任委员召开会议,但需提前将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将委员提案及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委员。
第二十条 会议议程包含以下内容:
(一)前一次会议所达成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前一次会议决定列入的事项;
(三)本次会议须审议的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议对业务方案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定技术规范或标准时,可向中国银联技术专家委员会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连续三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解聘后另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派授权代表出席,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向秘书处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授权代表在会议期间享有委员的权利,并履行委员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会议在委员或授权代表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时方能召开。会议结束时对相关议案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或决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采取表决的方式,经全体委员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可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业务事项、规则、制度等进行审议时,委员可带有关业务、技术助手参加会议,助手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秘书处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议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由秘书处收集整理后,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票数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条 秘书处根据会议审定意见和相关决议落实后续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经会议审定通过的业务、技术规范、管理办法、规则等进行发布;对于重要决议及会议纪要、评审意见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对业务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并否决,委员会应重新提出审定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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